11月4日,备受关注的“患病硕士遭性侵生子案”迎来一审宣判。
据庭审消息,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对患病女硕士遭性侵生子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张某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两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次宣判约60名旁听人员。
此前报道
山西一名女硕士卜某患精神疾病走失十余年,被找回后竟发现其已与一名男子育有一双儿女,此事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涉事男子张某军在事发后被刑事拘留。
然而,在今年1月22日,检察院对张某军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决定书显示,张某军和卜某长期稳定同居并育有子女,不构成强奸罪。张某军还曾将卜某生育的一婴儿送养,获取4万元抱养费,检方认为生活困难的张某军属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对此,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曾担任过多年刑庭法官的孙建保律师对检察机关对张某军作出不起诉决定持保留态度。孙律师认为,性自主防卫能力,法律上其实就叫违背妇女意志。本案的被害人花花,因为患有精神疾病,是完全不具备性自主防卫能力的。“其实在1984年,两高一部就联合发过一个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发生关系,就是强奸罪。”
那么稳定同居、长期照料,能成为一个免罪的理由吗?对此,孙律师表示完全不认同这种观点:“他知道她有精神疾病,然后跟她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而照料、关照或者救助等等行为,最多只能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可能在处理时可以从宽处理,但不能因为后续行为而否定先前已经既遂的事实。”
上海严嫣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嫣则表示:“让检察院在同样的案件中,做出这样截然相反的处置,一定有大量的证据支持。但我认为,还是应该公布一下研判的过程,思考的过程,否则就会成为一个简单粗暴、被人效仿的案例。”
女硕士的哥哥卜先生介绍,妹妹2008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因患精神分裂症曾于2009年3月至6月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直至2011年还曾多次接受治疗。2011年5月26日,卜某从家中走失。“当年妹妹走失的时候家里没有其他人在,直至2024年妹妹回家的时候,感觉她当时的病情比走失前更加严重了,她在外面应该受了很多苦。”
综合看看新闻、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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